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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新函釋】勞動檢查法之「工會」定義?

勞資小老師補充:

工會可分成企業工會、職業工會、產業工會三種,早年有一派認為企業工會屬內,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屬外,因此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不可以插手企業與勞工的爭議。


但這說法已被日前被法院給駁回,像是華航認為桃園機師職業工會無權干涉罷工,而向法院提起的申訴已經遭到打臉,說明職業工會是有權力向企業主張勞工權益的。


可是現行的勞基法及相關法令,都認為參與陪檢及同意勞資會議者僅有企業工會。實務上企業工會因為屬特定企業員工組成,容易遭收買或打壓,而使勞工權益一直無法充分保障。

 

先進國家如美日,能跟企業平起平坐的都是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為讓勞權能得到保障,確保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的法定權限勢在必行。


文/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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