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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表現不佳,能扣薪、罰款或降職嗎?

員工表現不佳,能扣薪、罰款或降職嗎?-扣薪

開一間餐廳,就像治理一個小國度。作為店主,給表現優異的員工獎勵,能激勵士氣,但賞罰分明,能不能給表現不佳的員工懲處,用扣薪、罰款或降職的方式來督促員工呢?

 

雇主有「懲戒權」,但要在契約中事先約定

雇主對員工在法律上有懲戒權,懲戒權又可以分成「一般懲戒權」「特別懲戒權」

 

一般懲戒權

一般懲戒權是指依照「法律」,讓雇主可以對員工做不利處分的權利。


以勞基法來說,第12條規定勞工欺騙雇主訂立契約、損害雇主機具或是對雇主實施重大侮辱時,雇主可以解僱勞工,就是一種法定的解僱懲戒權。

 

特別懲戒權

特別懲戒權是指法律沒有規定,但透過雇主、員工之間的契約特別規定的處罰權利,是一種針對員工違約的處罰權利。例如常見的罰錢、扣薪、延長試用期等等。
 

因此,雇主可以對表現不佳的員工採取扣薪、罰款或降職等懲處,作為督促員工的一種手段。不過,這一種懲戒權既然是基於契約而來,雇主就必須「事先與員工約定」針對哪些事情可以處罰、如何處罰,不可以任意處罰員工,否則就沒有拘束員工的效力。


除了需要事先在契約中明訂懲處規則以外,還必須注意懲處要具備合理性以及必要性,不能做過於苛刻的約定,也不能濫用處罰的權利。


例如,在勞動契約中規定「面對客人必須永遠保持笑容,如果讓客人生氣就罰款5000元」,這種約定雖然有以客為尊的正當理由,但規定過於嚴苛、不合理,可能違反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屬於無效的條款。


又例如,在勞動契約中規定「上班時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違者按次處罰500元」,這種規定也許合理,但如果對於離開位子上個廁所、拿個東西的人都用這條規定來處罰,有可能就構成權力濫用,違反了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懲處無效。

 

扣薪的注意事項

扣薪,是一種最常見也最有效的懲處方式,不過如果你想要用扣薪當作懲處規則,請注意勞基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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