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表現不佳,能扣薪、罰款或降職嗎?
依照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的工資當作違約金或賠償的費用。預扣的意思是指,你不能像租屋收押金一樣,事先扣一筆像是違約保證金的東西,來預防還沒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損害。例如,每個月工資3萬元,雇主不可以只給2.5萬,而預扣5千元作為懲處的押金、保證金,等待扣款。
此外,即便真的有處罰事由發生,雇主也不能在責任、金額確定以前就預先扣款。例如契約約定,「不能及時出貨送達給客人,扣相當損失的薪水做為補償」。假如某天發生無法及時出貨的狀況,必須等到確定某位員工應該負責、損失的大小以後才能扣薪,不能事先扣下5千、1萬,然後說多退少補。[註1]
如果違反勞基法的這個規定,員工還是有權向你請領全額的工資。
降職的注意事項
降職比起扣薪、罰款是更嚴重的懲處手段。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的工作,除了不能違反契約約定以外,還要遵守以下五原則:
1. 基於營業上的必要性,不可因為不當動機及目的而調動。
2. 不可調降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3. 新工作是勞工能力所及、可以勝任。
4. 如果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協助。
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降職如果涉及變更勞工的工作地點、場所或內容,雇主就必須在進行降職時注意上述事項。
雖然第2點要求調動時不可調降工資或其他勞動條件,但這不代表完全沒有減薪的空間。我國法院認為,如果確實是員工違反懲處規則在先,那麼雇主將勞工調動「不同」的工作內容,給予不同的薪水也是合理的,不是工資總額下降就違法。[註2]
例如,員工歷來工作態度不佳,也不遵守工作流程,影響雇主的日常營業,雇主因此將他從第二階的員工降職成第一階的員工。雖然工資下降了,但第一階的工作內容確實較輕鬆,那麼這樣的降職就是合法的。
反過來說,如果降職後的工作內容與原本相同,雇主利用降職的規定來變相減薪,就違反勞基法的規定,降職就會是無效的,員工可以向雇主請求原先應得的薪水。
獎懲並行有助於管理,只要事先在契約約定獎懲規則,店主可以用扣薪、罰款或降職當作督促的手段,但仍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並且不能濫用權力,要遵守合理性與必要性才可以懲處員工。
註解:
[1] 參考臺南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易字7號民事判決、勞動部89年台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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