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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問題

我是某政府機關約聘人員一年一聘目前年資一年八個月,
然後上星期接到通知說要資遣我,當時是要我做到12月給我年終再自己離職,我說我不要
我要資遣,主管說讓他再考慮一下,結果就被我看到人力銀行已開職缺了,1.現在我假如
被資遣的話是不是有20天預告工資或求職假及資遣費,2.萬一被拖到12月是不是只有資遣
費而已然後再過一個月才能辦失業補助,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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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資遣主要是由雇主發動
除非違反勞動契約,否則不會由勞工選擇資遣時機
雇主要求12月給完年終獎金後自請離職
如果契約尚未到期,雇主要求自請離職,當然是不對的
應該要以資遣方式處理,並給資遣費
但即使雇主依法改為資遣,目前聲稱的日期仍在12月
不管雇主有沒有開職缺,勞工都無法要求提前資遣
這沒有什麼拖不拖的問題
相反的,從現在到12月,都是預告期
不過謀職假仍只有契約終止日前20天才開始有權利請

話說回來,如果真拖到12月,其實離定期契約的契約終止日不遠了
雇主大可以等契約到期,不再續約即可
雇主無須給付資遣費,也不屬於非自願離職

您好,首先確認一下身分問題,一般政府機關的約聘人員,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

可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勞動 1字第 0960130914 號公告:

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既然適用勞基法,所謂的一年一聘,涉及到的是定期契約的問題,我們看一下勞基法第九條規定: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從上述勞基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可以得知,雖然是一年一聘,但是兩個定期契約中間未間斷,且工作時間超過九十日了,就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既然是不定期契約,雇主要資遣,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五款資遣事由,才是合法資遣。

同時,該有的預告期,及資遣費,不管是現在或是年底,仍應該要給的。

建議可以先向雇主反應,若反應無果,可向您所在地的勞工(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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