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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業鑫專欄】請事假未獲准許,即未到職三日以上,雇主解僱是否合法?

【陳業鑫專欄】請事假未獲准許,即未到職三日以上,雇主解僱是否合法?-事假

問:請事假未獲准許即未到職三日以上為雇主解僱是否合法?

結論:

勞工請事假未獲准許即未到職,如連續曠工三日以上,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事實:

勞工A係任職B機關之工友,自民國99年4月6日起育嬰假留職停薪,經延長至104年5月24日止。勞工A繼於同年月25日、6月9日以「因甲狀腺腫瘤手術」為由,依序自同年5月25日起至同年6月8日、自同年6月9日起至同年7月2日均請病假。嗣因侍親假之爭議,於同年6月18日在立法委員洪OO國會辦公室進行協調,B機關以工友並無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適用,未予接受而無具體結論。


勞工A即於同年6月26日以「照顧患有重大傷病公公」為由,自同年7月3日起至同年月9日止請准家庭照顧假,其復於104年7月7日、同年9月4日先後函請依上開協調會就自同年7月10日至同年8月9日、自同年9月10日至同年10月9日之期間請事假,均未經獲准,而勞工A並未到職,亦未再以生病為由申請病假或延長病假,B機關乃以勞工A自104年7月10日起連續曠工三日以上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同年9月8日通知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

 

爭點:

勞工請事假未獲准許即連續三日以上未到職,雇主得否以勞工連續曠工三日以上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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