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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交勞動契約

最近公司發生一個問題

有一位報到的新員工

遲遲不肯交勞動契約

每次跟他催

他就一直找各種藉口推託

搞得我心好累...

遇到這個情況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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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pted

勞動契約在民法與勞動法上都沒有加以限定,屬於「非要式契約」雙方訂定契約並不需要特定儀式,只要雙方合意契約就能成立,以口頭或書面等都可以作為契約成立的依據,而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因此只要雙方口頭上同意契約就已經成立了。

依據您的敘述,勞方似已開始提供勞務,故雙方契約自然已經生效,而雙方契約既然已經生效,勞工就有服從雇主指揮監督之義務,故勞工仍有遵守雇主工作規則之義務

承上,既然雙方已經成立勞動契約(諾成、非要式),勞工即應符合雇主之合理要求,故雇主應看看是否有訂定工作規則,依勞基法第七十條及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若未滿30人之事業單位,雖非法所強制,但基於經營管理之必要,仍可自行制訂工作規則並報主管機關核備,經過上述程序並公開揭示後,該工作規則即生效,且工作規則之法律位階高於勞動契約,故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若勞工不願簽定書面勞動契約,但雙方已經有給付/領受勞務之事實,雙方勞動契約已明確成立,並不一定要再簽訂勞動契約,但雇主應制定合法之工作規則以作為管理之用。

不確定貴公司勞動契約的內容,但多數勞動契約內規定的事項,都能由工作規則補強、規範,若公司認為書面勞動契約真的很重要,即應在勞工報到當日要求簽訂,並表明不簽定的話雙方契約無法開始。

而既然雙方契約已經成立,勞方又不願意繳交書面契約,即可用工作規則來進行管理,且由於工作規則效力較強,建議除勞動契約外最好一併制定,畢竟勞動契約能規範的,工作規則幾乎都能涵蓋。

謝謝兩位老師的解答!

可能要先看看高層對制度的支持程度如何?

如果高層對書面勞動契約並不堅持,甚至其實不支持,就不可能硬性處理
則就如楊朝崴老師所說,勞動契約是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限
既然書面勞動契約已經提供給勞工
勞工未表示反對,且繼續提供勞務,可視為勞工默視同意該勞動契約
若雇主也不反對,顯然雙方意思一致,契約已成立

如果高層支持制度,堅持要有書面勞動契約,要硬性處理
那麼可以考慮向該勞工表示:公司以書面勞動契約為必要
勞工不簽署勞動契約,公司將視為勞動契約不成立
也就是引用楊朝崴老師提到用的民法第153條第1項
既然雙方意思不一致,契約無法成立,請勞工離開公司
(不過已經提供的勞務,仍要給予工資,以免爭議)

另要注意民法第153條第2項: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書面契約為非必要,如果未明確表示,則不影響契約成立
所以必須明確告知勞工,才能訴求契約不成立
而且,這些步驟越早越好(其實都應該最遲在報到當天完成)
否則也會視為雇主默視同意,勞動契約已成立
雇主不得因未繳交書面契約而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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