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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尚宏專欄】面試時,需要主動告知身心障礙情況嗎?
禁止身心障礙歧視
就服法第5條第1項規定,禁止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因身心障礙予以歧視。
懲戒解僱
勞工隱瞞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之虞
另外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如果勞工在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是否需要主動揭示身心障礙情況?
有疑問的是,身心障礙者面試時候,未主動告知雇主身心障礙情況,或是在求職單上自述身心健康,雇主可否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勞工隱匿為虛偽意思表示,造成公司管理困擾及人力成本損失,而終止勞動契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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