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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員工簽「不保勞保切結書」,有效嗎?

不加保條款無效

既然雇主替員工投保勞保是法律的強制規定,那麼雇主就不能私下跟員工簽「不保勞保切結書」,用各種條件來換取不保勞保的契約。


例如,A雇用B來當員工,但在契約中寫著「員工同意雇主不替其投保勞工保險,但願意每月補償XX元」,這樣就是違法條款。如果雇主硬是要求員工簽了,依照民法第71條的規定,這樣的條款也沒有效力,雇主還是有替員工投保的義務。


例如,在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97號民事判決中,當事人在一間保全公司任職,後來因薪資糾紛鬧上法院。過程中雇主提出當初雙方簽的契約,主張其中有不加保條款。法院認為勞保具有保護勞工健康、生計與安定生活的目的,這是法律強制課予投保單位(雇主)的義務,本質上具有社會性與強制性,不容許私人間透過契約加以變更,因此這樣的條款無效。
 

不過這裡要注意,假如你們的不保勞工保險有用其他方式來補償,例如每月補償xx元,這個條款無效也會導致雇主可以跟你要回這一筆錢。

 

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勞工保險,用意是在勞工發生事故、產生職業災害時能夠獲得及時的補償,以及失業時能有足夠的過渡用補助(在我國,投保勞保時一併算是投保了就業保險)。如果因為雇主沒有替你投保,導致你發生事故或失業時沒辦法請領補償與補助,這時候就由雇主承擔這些補償補助的責任,你可以跟雇主索賠。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如果雇主不依法替勞工投保,雇主除了要被罰鍰,還要依照勞保的標準賠償勞工沒辦法請領勞保的損失;就業保險法第38條也是如此規定。
 

例如,A雇用B當員工,簽約時有一個「不加保勞保條款」,後來員工發生職業災害。如果A當初有替B投保,B可能可以向勞保請領近萬元的補償,但因為A沒有替B投保,導致B無法向勞保請領。針對這筆「本來可以拿,卻因為雇主沒投保而拿不到」的損失,B可以要求A承擔這份責任,向A請求等額的補償。
 

所以說,替員工投保勞工保險是法律的強制規定,「不加保勞保」條款是違法條款,雇主不應該要求員工簽這樣的切結書。即便員工簽了,這樣的條款依照民法也是無效條款。
 

如果你碰到要你簽切結書的雇主,請展現你貼心的一面,把這篇文章貼給你雇主看,告訴他即便簽了還是要承擔責任,好言相勸請他最好不要違法,免得賠了夫人又折兵。


本文由 律師談吉他 授權轉載
圖/Created by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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