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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過勞認定參考指引」
勞動部修正「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簡稱過勞認定參考指引),加強說明各項工作負荷之評估及計算方式。
勞動部107年3月對《勞動基準法》進行部分條文修正施行,新增相關彈性機制等規定,當時「過勞認定參考指引」被點名要配合檢討,經過三次會議討論,職安署指出,目前全球只有日本、韓國及台灣將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列為職業病保險給付範圍,台灣現行規定是參考日本,與韓國相比差異也不大,因此不修正工作負荷「量」的計算,而是修正有關工作負荷等論述文字。
修正重點:
• 長期工作過重
1. 加班時數
以 30 日為1 個月,每月 176 小時以外之工作時數計算(此與勞動基準法之「延長工時」定義不同),超過就算加班。
2. 發病相關性
若發病前6個月內,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加班會被認定是正相關。
若過勞致病者在發病前有以下狀況,加班會被視為與發病有極強相關性。
(1)發病前1個月的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
(2)發病前2-6個月內,任一期間的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80小時
• 新增評估附表
工作型態之工作負荷評估 :
(1)不規律的工作。
(2)工時長的工作。
(3)經常出差。
(4)輪班或夜班工作。
(5)作業環境是否有異常溫度、噪音、時差。
(6)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
相關檔案: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認定參考指引、Q&A、修正對照表
文/新聞中心
參考資料:勞動部職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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