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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不願意和我交接,不肯簽名,所以我就不能離職嗎?

如果就法律的觀念來說,白話一句就是:『給什麼我就做什麼』,但我常說我們要學的是解決問題,而不是只是爭論而已,所以我有以下的做法,但這是要員工來做:

1. 編輯職務說明書
2. 編輯成果報告書
3. 編輯交接的程序
4. 編輯交接的文件

這我曾經有使用過類似的方法來解決類似的問題,重點在於雖然企業沒有提供相關的文件與程序,但基於目前員工是最了解相關工作內容的當事人,我個人建議員工是最適合編寫此程序及文件的人,勞基法也還真的沒有規定員工可不可以寫交接程序,一定會有人說如果寫錯了,企業日後追究責任怎麼辦?放心放心,我接下來就教各位如何的處理!

四、沒有人要來交接,沒關係,我們去勞動局交接:

沒有人交接是吧,沒有關係,先發函通知企業因個人健康原因沒有辦法繼續工作,但由於企業沒有事先提供相關的文件與說明,所以員工已做好相關的說明及程序,請企業提供相關人來進行交接程序。

發函的時候請同步向勞動局申請調解,因為對方要是不回應,他們自然會收到勞動局的調解公文,這個時候就請帶著相關文件來去辦理交接。

如果對方還是不簽,也沒有關係,調解的用意是在於留下相關的紀錄,哪怕日後企業想要找碴,也會有記錄表明當初到底發生什麼事情,而且也可以在勞動局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我是指自請離職。

結語

這個案子其實跟勞基法沒有什麼太大的關係,但我從第一點的提醒還請網友要聽話照做,我再說一次,法律的創設是在服務,而不是在於攻防,做好上述的措施,離職是不會有太大的問題的,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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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海威 冰與火的世界

勞雇關係,就像大自然中的冰與火一樣,有時衝突、有時共存,用時事、法令、實際案例來與大家分享、討論,找出一個適合的角度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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