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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2條第4款: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依法令的計算方式,就是六個月工資總和,除以六個月的總日數,得出平均一日工資
然後不分大小月以30天計算(平均一日工資乘以30)
不過由於大小月因素,反而使計算出來的金額容易有出入,而發生爭議
所以勞動部曾發出台(83)勞動二字第 25564 號函釋:
改以「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為計算標準,等於以勞工退休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
所以如果您的月薪沒有太大變化的話
可以直接以44600當作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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