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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草案的調解程序

文/一起讀判決(撰文時間2018/01/23)

昨天,司法院公布勞動事件法草案,除了降低起訴裁判費門檻、可在工作地法院起訴等對勞方更友善的規定外,其中的一個重點在於「勞動調解委員會」

 

勞動事件法的定位

勞動事件法是民事訴訟的特別法,沒有規定的地方,就回歸到民事訴訟法跟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

 

調解委員會的組成

只要是本法規定的勞動事件,在起訴前應該經由勞動調解委員會(以下稱為勞調會)進行調解,成員由1位承審本案的法官跟2位調解委員所組成,之後如果調解不成立,委員會裡的這位法官,就會承辦後續的訴訟程序。

 

時程的要求

草案規定,收案後40日內應該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並且原則在三次期日內終結,當事人應該儘早在第二次期日終結前提出事實跟證據,勞調會可以調查事實及必要的證據。

 

調解的四種可能

進入勞調會後,有四種終結調解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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