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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尚宏專欄】事業單位可以要求員工提出良民證嗎?
例如,事業單位可否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勞工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理由,所以要求員工在面試時或錄取報到時,提出刑事犯罪紀錄證明(即良民證)?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該隱私資料依就服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包括「犯罪紀錄」。因此,良民證如與工作無關,雇主即不得要求員工提出。
法規上允許可要求員工提出良民證的職業,例如保全業(保全業法第10-1條)、保母業(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
至於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所稱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可終止契約,是因為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勢必要入監執行而無法提供勞務,因此允許雇主可終止勞動契約。但這並不是可以要求員工提出良民證的依據喔。
#就業服務法 #非就業所需隱私資料 #犯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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