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投票日上班怎麼算?
重點摘要:
投票日若為工作日,應放假一天,若出勤應給予出勤時段1倍加班費。
放假一日,指的是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
若投票日遇休息日、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不另補假。
若該日為休息日,依休息日計算加班費。
因投票權只能於當日行使,所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放假僅針對具有投票權者,年齡未達(若有公投是18歲)或移工無放假。
一、投票日放假的依據
我們先看勞基法的規定,投票日放假是屬於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
第37條第一項:「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修法理由明確指出:
「二、另所定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係指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併予說明。」
以下是歷次中央主管機關針對投票日放假的函釋:
內政部民國 74 年 11 月 08 日(74)台內勞字第 357091 號函:
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各公民營事業單位對具有投票權員工依左列原則給假:
一 星期日或原屬休息日舉行投票,不另放假。
二 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按往例放假一日。
三 因行使選舉權、罷免權,放假日工資照給。如放假日仍須其繼續到工者,應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加給其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但應不妨礙其投票。
當時,是一週正常工作48小時,因此多數狀況,星期六也是工作日,函釋說得很清楚,若是本來就不用出勤,是不補假的,而若是原本的工作日,要放假,或是出勤要給加班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02 月 25 日勞動 2字第 0970130105 號令
核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指定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當時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在一例一休修法後刪除,這部分規定改在現行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條。與前一則函釋意義不變,但明確指出放假一日的時間範圍。
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勞動條 2字第 1060132365 號函
「...爰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指午前零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二、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這函釋是因應當時黃國昌立委罷免案,因為已有休息日,所以特別指出,若是休息日出勤,要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休息日加班費計算。
更新補充
這三個函釋,因107年11月8日勞動部重新解釋,將公投日納入,同步將此三函釋廢止,但原本的意義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