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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投票日上班怎麼算?
六、投票日與一般國定假日的差異
(一) 投票日不管是否出勤,都不另外補假
若是勞動基準法第37條的休假日,或我們說的國定假日,碰到休息日或例假日時,是要另外補假一天的,但是投票日碰到休息日或例假日則不補假。
可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條但書:「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這裡的指定應放假之日,就是投票日,與第三十七條的休假(國定假日〉不同。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修法理由
為保障勞工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權益,勞動部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三○一三○八九四號令及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三○一三二二三九號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除選舉罷免投票日外,勞工休假日適逢例假或因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縮減所生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予補休,茲參依該釋令並因應本法第三十六條新增休息日規定,爰新增本條明定之。
(二)出勤時段才有加班費
大家熟知的國定假日做一給八,在此不適用。除非撞到國定假日,那天就視為國定假日才有適用。
做一給八的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這函釋指的「休假日」,就是前述第三十七條的休假日(國定假日〉,與指定應放假之日(投票日〉是有區隔的。
七、投票日出勤可否加班費換補休?
若員工於投票日加班後,自主選擇放棄加班費,換取補休,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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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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