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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特休假需要得到雇主核准嗎?|陳業鑫專欄
HR好朋友 法條小教室
此案涉及:
1.勞基法第38條第2項(特別休假)
文/陳業鑫
據報導台鐵今天(10月31日)張貼一張公告,指台鐵七堵機務段因人力不足,要求員工若有出國旅遊計畫者請延後,以免無法准假。
依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因此,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依其意願決定之。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為排定或於排定於特定期日。
►勞動部106.3.3勞動條3字第1060047055號函意旨
修正前之施行細則第24條第2款「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之規定亦已經刪除。
►勞動部105.12.30勞動條3字第 1050133033 號
因此,若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欲利用特別休假出國旅遊,其實施特休假權限毋須得到雇主同意。雇主僅能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與勞工協商調整。若勞工不同意調整,亦不妨礙特別休假實施權限及期間。
白話文就是:特別休假是勞工說了算!勞工指定哪一天就是哪一天,雇主若覺得勞工這樣休假會影響企業經營,只能找勞工協商調整看看,但勞工沒有義務同意配合。
所以這則公告有違反勞基法第38條之虞。
本文由 陳業鑫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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