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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未達四萬元要公開揭示告知求職者,禁止面議! 企業該怎麼做?|菲大專欄

月薪未達四萬元要公開揭示告知求職者,禁止面議! 企業該怎麼做?|菲大專欄-時事分享

文/菲利普(撰於2018/11/10)

「外行的立法委員是住海邊嗎?政府未免也管太多了吧!」

「這樣我公司招募不到人,政府要負責嗎?」

「還沒有面試,怎麼知道要給多少薪資?」

「以後大家就都寫23100~40000,有寫還不是等於沒寫!」

這些是從昨天晚上到今天,一些客戶的老闆和人資夥伴的反應,這情況跟每次政府提高基本工資一樣,先是罵聲連連,我想最後仍會歸於平靜,還是要乖乖地遵守法令。

 

昨天下午立法院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明定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元的職缺,雇主應公開揭示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違者可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相信勞工朋友們應該都會肯定這項規定,透過公開揭示的薪資,可做為求職選擇的重要參考。曾經在中國大陸和東南亞工作過的人資夥伴們,應該也會覺得招募時寫出薪資是很正常的事,特別是中低階職缺。即使在台灣,本來也就有很多公司會在招募訊息中揭示薪資。大家都知道這樣做能先過濾一些應徵者,減少不必要的面試,可提高招募效率。既然這項規定看起來好處多多,為何還會造成一些人的負面批評?一如往常,我先提出二點基本概念:

一、薪資範圍的關鍵在「下限」

此規定並未明確要求薪資範圍是多少,上下限是由企業自行決定的,上限愛寫多少都可以,下限只要不低於最低工資就OK。企業希望薪資越低越好,求職者希望薪資越高越好,這個下限代表了企業的最基本承諾,也是求職者的最低保障。至於下限要寫多少,這就由企業根據招募狀況及其他現職人員的薪資來自行決定了。

 

二、不會影響招募的薪資決策

有人會說還沒面試怎麼決定薪資?的確,要面試才能確定薪資!但這個薪資範圍就是招募的薪資彈性空間,只要最後的結果不低於下限,相信求職者應該不會反對吧!每一家公司一定有一套薪資制度或薪資決策標準,即使沒有明文的制度標準,老闆和主管一定也有他自己的標準,如果連工作職缺的薪資下限都沒有,如何進行招募工作?

 

再則,針對這一天來客戶老闆和人資夥伴的幾項問題,提出個人的建議做法,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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