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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未達四萬元要公開揭示告知求職者,禁止面議! 企業該怎麼做?|菲大專欄

一、以後都寫最低工資到40000元就好?

沒錯,你可以這樣寫,但不可能每家公司都跟你一樣這樣寫,因為「要搶人」!如果同樣是基層的作業員,你公司寫23100元~40000元,另一家公司寫25000~40000元,你認為求職者會先去應徵哪一家公司?除非你公司周遭沒有其他公司,否則這種搶人 的戲碼是天天上演的。薪資本來就是人員招募的最重要武器,用香蕉找到的當然是猴子,不可能是獅子吧。很多位於各工業區的企業人資夥伴應該都有這樣的體認:常常只差一千二千,員工就跳槽到隔壁工廠。

 

二、下限薪資是試用期還是正式任用的薪資?

新規定並沒有提到這麼細,但我想先說的是:下限薪資代表公司的信用!如果你公司招募揭示的薪資下限是25000元,結果在面試後才說25000元是正式任用的薪資,試用期是23100元,這樣玩文字數字的把戲不一定是違法,但對於求職者而言,會有被欺騙的感覺,即使求職者答應了,這種不好的印象將永遠留在他心中!將心比心,希望薪資往上增加是人之常情,加多少是公司考核的權力,所以建議:薪資下限還是以試用期薪資為宜

 

三、有月獎金的職缺該怎麼寫薪資範圍?

薪資有連結到業績或產量的職缺,因為獎金是看業績或產量而定,每月薪資金額不定,薪資範圍該怎麼寫?這點牽涉到薪資結構,有的公司是高底薪低獎金,有的是低底薪高獎金,這時要先確保:總金額不能低於最低薪資規定,再來是以保守估計為原則,薪資範圍的下限可以是底薪或最低工資,至於獎金能拿多少,就在面試時再詳細說明。但如果連底薪都低於最低工資,我只能建議應該檢討薪資制度了!

 

結論

總而言之,政府期望透過這項新規定能提升改善低薪的現象,就像制訂最低工資一樣,這是政府的職責,至於成效如何就不得而知了。其實現在的基層時薪工作,絕大部分也都在招募訊息明確寫出時薪,表示招募公開揭示薪資不是難事啊,這新規定主要是針對中低階工作的月薪制人員,對本來就是高薪的企業而言,應該不會太擔心此規定。
 

誠如我上述所提的,關鍵只在於「薪資範圍的下限」,企業應該以正面的角度看這項新規定,人員招募才能更符合公司發展的需要。對從事人資工作的夥伴們而言,必須更關心了解市場的薪資水準(一些人力銀行都有相關的薪資調查統計),才能提供老闆與主管更精準更專業的薪資建議。


作者 - 菲利普 / 菲大的人資私房話​

一個有跨領域背景以及跨國人資管理經驗的HR,現為FemasHR鋒形雲端人資系統的特約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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