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請同仁『借休』,再以時數累積要求『加班』償還時數,是否可行?
原標:先請同仁『借休』,然後再以時數累積再要求『加班』償還時數這是否可行?
負時數其實是一個存在已久的制度,老實說是一個我非常不能接受的制度,因為大多數的護理人員其實都深受其害,但這是否完全不能執行呢?我來說說我的想法!
一、勞基法沒有『借休』這種東西:
借休看字義其實就可以清楚,那就是勞方『預先借』休息時間,然後再由資方向其討回,先說清楚,勞基法並沒有這種規定,也就是說這是可以由勞資雙方議定並在不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下,可以施行的制度,但必須注意以下的問題。
二、停工的事由如果是因為看診人數不足,要由醫院負責:
停工的事由,這在早期勞委會的解釋令中就可以看到,以醫院來說,看診取消、病患不足這都是院方要處理的事情,也就是說護理人員來醫院上班,工作的內容其實是要由院方來擬訂,如果因為是看診人數不足而取消該診別的話,這很明顯是由院方來負責,這是萬不可以要求護理人員先借休,這絕對是違法的。
三、停工的事由如果是因為員工想要預休,要由員工負責:
但如果是員工想要多休假或挪移更多休息時數的話,是否可以呢?比如說護理人員想要多休假並且出國,經與院方溝通並達成協議的話,這種借休實質上是可行的,因為這完全是可歸責於勞方而導致停工,但也有以下的事項要注意。
四、借休的實行有其條件:
1. 必須要白紙黑字載明內容
2. 上面必須要有雙方的簽名
3. 勞動契約中要有相關的條款
4. 工作規則擬訂並送至主管機關核備
上述的項目缺一不可,如果沒有議定清楚的話,很容易會引發爭議,所以負時數不是不好,而是要看發動的那一方以及後續議定條款的程序及文件!
結語:
負時數不是不可行,反道我認為是一種彈性的方式,但要慎用以及了解相關的程序,萬不可貿然行之,否則引發的爭議將是非常多的,與各位分享!
作者 ─ 海威 / 冰與火的世界
勞雇關係,就像大自然中的冰與火一樣,有時衝突、有時共存,用時事、法令、實際案例來與大家分享、討論,找出一個適合的角度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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