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面對職災案件的挑戰?|吳俊達專欄
新「勞動事件法」的最大特色,在於強化法院調解的機能,希望透過「審理程序前」的「強制調解機制」,讓勞動事件盡可能妥適、專業、迅速、有效、平等解決。
不過,針對傳統勞資爭議類型中的「職災案件」,未來新法在操作運用時,可能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一、首先,涉及重大傷殘的職災案件,因為在「損害賠償」計算及「職災補償」認定上,被害人(勞工)#勞動能力減損 (全人減損)的比例%,往往必須仰賴「職業醫學專科醫師」,根據「美國醫學會」的「#永久障礙評估指引」 或「#美國加州失能評估系統」,來進行鑑定評估的程序。
在正式鑑定完成之前,恐怕難以直接進行調解程序。
尤其,上述「勞動能力減損」一項的計算,往往金額較高,動輒上百萬,成為決定調解成立與否的關鍵所在。
因此,新法設計上固然先進行調解,再進入訴訟程序;然而,此類案件,毋寧先由法官進行爭點整理,並協助送請鑑定後,待鑑定報告到院後,再進行調解程序,應較能在專業、公正、客觀的協商基礎上,進行新法規劃的調解程序。
二、另外,新法針對調解委員的資格,明定法院應遴聘「就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者」為勞動調解委員。
然而,針對職災案件的情況,除了違反職安法規之事實釐清、法令解釋,可能需要仰賴「工安技師、職安專家」等委員協助法官處理外,被害人的「勞動能力減損程度」除了由鑑定釐清外,如果能在「調解階段」就引入「職業醫學專科醫師」擔任調解委員,提供「調解委員會」建議意見,應更能強化發揮調解的機能。
不過,「醫師」是否符合新法規定的調解委員「遴選資格」,恐怕有疑義。如何放寬解套,需要大家一起集思廣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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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吳俊達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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