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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勞發署: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須明確公開薪資數額或區間

勞發署回覆

『曹新南專欄』勞發署: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須明確公開薪資數額或區間-曹新南專欄

文字如下:

曹先生,您好:

    您於107年11月28日再次致勞動部民意信箱電子郵件,詢問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第2項第6款(以下簡稱本款)有關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應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相關疑義一案,已交由本署處理。查您於107年11月27日曾以電子郵件就同一規定詢問相關適用疑義,本署已回復您,謹針對本次所詢內容說明如下:

一、所詢本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未公開揭示或告知意涵,係指「未公開揭示」或「未公開告知」其薪資範圍。

二、另所詢薪資範圍揭示方式,基於本款之立法目的係為促進薪資透明化,使勞雇雙方資訊對稱,雇主須使求職者於瀏覽徵才廣告時即可知悉應徵職缺的薪資範圍,包括明確之薪資數額或區間,避免損害求職者權益,同時有助提升媒合成效。感謝您的來信(本案承辦人:O先生,聯絡電話:02-XXXXXXXX)。

敬祝  安康順利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敬啟

 

個人解讀摘要

一、只要是每月實際獲取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就必須公開揭示薪資範圍,或是公開告知薪資範圍

二、公開必須要有明確之薪資數額或區間,也就是固定一個數額,或是必須要有上下限,而不能只有上限或下限。

三、經常性薪資的定義,未見正面回應,參照前一封回覆,及相關理解,指的應該是勞工每月正常工作時間,也就是不含加班時間所獲得的實際工資,包括本薪及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節金及差旅費等非工資部分。

四、是否能有緩衝期,未見正面回應,這就要看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的實際執行了。

 

更新 : 依據勞動部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勞動發就字第 10805036151 號令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所稱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指 雇主招募員工,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常性薪資,並應 以區間定額最低數額之方式公開。

 

亦可參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常見問答集

雇主宜依招募人才之需求條件,揭示明確之薪資數額(如:月薪3萬元)、區間(如:月薪32,000-35,000元)或最低可得數額(如:月薪25,000元以上),並加以適當補充說明其核薪條件。

 

人資觀點建議

依近期多方溝通狀況,低於四萬必須公開明確的薪資範圍已經沒有疑義,當然在以往人資招募運作上,可能會失諸彈性,但確實有機會減少更多的誤會或是時間的浪費。

面對新的薪資範圍透明趨勢,企業招募時,對於薪資設定與如何公開必須要更謹慎:

一、務必盤點公司所需職位、職能,並設定各職等、職級之薪資範圍,及考核調薪辦法。

二、隨時觀察同業類似職缺的勞動條件,適度修改,有助提升求職者投遞履歷意願。

三、避免設定過大的薪資範圍,太過廣泛反使求職者產生不信任感。

四、若是應徵履歷數量過低,除了公司介紹、職務說明等條件,薪資範圍成為新的變數,除了薪資範圍的大小,更要留意薪資下限是否過低,這是求職者最會在意之處。

五、招募時的評估技術務必精進,避免投遞較高薪資職位的求職者能力不相符,產生後續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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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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