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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高薪低報,導致勞工少領補助,可以請求賠償嗎?|律師談吉他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勞工的薪資如果在2月~7月之間變更,雇主應在8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如果在8月~隔年1月之間變更,雇主應在隔年2月底前通知。薪資的調整,在通知後的隔月1日生效。

根據這條規定,法律給雇主的申報調整期限相當地長。雇主「應」在8月底、隔年2月前通知,反過來說,只要在期限前通知就是合法的,法律沒有強迫雇主「即時通知、申報」。


因此,如果勞工的薪資在2月變成高薪,雇主只要在8月底前通知就合法,即便你領了六個月的薪水都是高薪,如果不幸在8月底雇主通知前發生勞保的事故,你也只能用舊的低薪申請補助或津貼。

 

例如,某個勞工要退休領年金,才發現某年9月至隔年2月時,雇主沒有去通知勞保局變更投保薪資,導致他年金少領2萬6左右,憤而提告雇主違法。法官認為,法律要求雇主在2月底前申報即可,並且在隔月(3月)才生效,雇主既然沒有違法,就不能叫雇主賠償。(臺灣宜蘭地法小額104年度羅勞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我國極少數判決認為雇主要賠償勞工少領的金額

雖然上面提到法律與判決認為雇主只要在到期前申報就可以,但我倒是查到一個很有趣的判決。
 

背景事實是某個勞工失業要申請補助,才發現雇主的投保薪資是用低薪,不是變更後的高薪,因此一狀告上法院。


法院認為,雖然勞保條例規定雇主要在8月底前通知,但可沒限制雇主「只」能在八月通知,雇主可以隨時通知勞保局變更投保薪資。最後,本案的雇主須要賠償勞工短少的失業補助與津貼。(臺南地院103年度南勞簡字第16號民事判決)


真要問我的話,我是覺得這個判決有違背法令的疑慮,但對於有需要的勞工來說,也許是一個值得參考、利用的前例

 

雇主晚變更、遲遲不變更投保薪資,如果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就不算違法。如果你因此少拿了補助或津貼,也不能請雇主賠償。
 

自己的權益要靠自己守護,下次你有調整薪資時,可以主動詢問或要求雇主去通知變更薪資,未雨綢繆,別到事故發生時才來扼腕!


本文由 律師談吉他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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