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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變更工時問題

原本為三班二輪,做六休三,日夜輪調,近日更改工時為四班二輪,做四休四。

公司未個別員工詢問同不同意,若員工不同意 要求資遣 步驟不知道是否正確或短缺?

1.寄存證信函給公司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終止契約

2.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另外請問 寄存證信函給公司後 還需要去上班嗎?

問題有點多 麻煩了~~ 謝謝~~

熱門回應

您的問題似乎與另一篇相同,可先參閱:更改工時
雇主更改工時制度,勞工應該先表明不接受變更
雇主執意變更,勞工才聲明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民法第94條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95條第1項: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終止契約的方式,並不限於書面,只要勞工的聲明已明確讓雇主知道即可生效
存證信函只是保留勞工聲明的證據,時效上因為還要郵寄,是比較慢的
因為是不經預告,因此只要聲明完整傳遞,即可生效
但仍建議要做好交接工作,否則造成雇主損失,雇主仍可求償

至於調解,是在雇主不願依法支付資遣費時,才需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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