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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似乎與另一篇相同,可先參閱:更改工時
雇主更改工時制度,勞工應該先表明不接受變更
雇主執意變更,勞工才聲明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民法第94條: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95條第1項: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終止契約的方式,並不限於書面,只要勞工的聲明已明確讓雇主知道即可生效
存證信函只是保留勞工聲明的證據,時效上因為還要郵寄,是比較慢的
因為是不經預告,因此只要聲明完整傳遞,即可生效
但仍建議要做好交接工作,否則造成雇主損失,雇主仍可求償
至於調解,是在雇主不願依法支付資遣費時,才需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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