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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離職,領不領的到年終獎金呢?|律師真心話
在同法第29條規定之獎金或紅利,是公司在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於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後,給勞工的錢不一樣。
因為這種錢,不是一定會有,也沒有發放的確定標準,只是送的,而不是公司支出的經常人事成本。
所以不管名稱叫什麼,如果公司有說保障年薪14個月,那最後的兩個月就是薪資而不是獎金,不管公司有無賺錢都要給。
但是如果公司沒有保障年薪或固定金額的禮金、獎金,那這就不一定要給。
至於勞工被資遣時,如果節慶及年終獎金均為被認定是提供勞務而取得之工作報酬,並非恩惠性給與,就要計入平均工資,來計算資遣費喔。(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最後統整一下,關於年終獎金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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