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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過勞死的判斷方式|法律百科
二、法院採計工作時間時可能會將值(日)夜計算在內
原則上,判斷待命、備勤、值日(夜)等工作內容密度較低的情況,是否為工作時間,仍依照實務及通說標準,即「勞工是否提出勞務受雇主支配指揮監督」。至於主管機關函釋[6]認定值日(夜)不算入加班工時,實務上有採相反見解,對長時間值夜、工作場所待命,有仍認定為依工作時間可採信勞工有過勞事實[7],而該行政函釋歷史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以值日(夜)方式處理仍會產生勞工過勞須負賠償責任的情況,雇主不可不慎。
註腳
[1] 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
[2]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3] 認定標準包含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第21條之1。
[4] 即註3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之1。
[5] 勞資事件的審理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民事事件審理程序規範。
[6] 內政部74年台內勞字第357972號函。
[7] 臺灣臺南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勞上字1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70號民事判決,醫師工作過勞職災相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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