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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和國定假有無包含在總時數

想詢問百貨業
我們是算月上總時數180
想知道特休和國定假日
是否有算在總時數裡面
如果沒有,特休和國定假日是算休假一天8小時去計算嗎?



熱門回應

計算工作時間,用總時數的算法,是有問題的
必須先回到變形工時制度來看

百貨業適用四週變形工時
採用四週變形,要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取得四週變形資格後,應先訂出循環不斷的四週週期班表
(一個月不只四週,故應該至少會跨2個的四週班表)
四週內要有四例四休,四週工時上限160小時
例假日可在二週內調移、休息日可在四週內調移
接著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空班等,做為加班費計算依據

四週變形工時制度允許將工作日的工時,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去
例如將週五的8小時,平均分配調移至週一~週四的第9~10小時
則週一~週四的正常工時可達10小時,不計加班費,超過10小時才開始計算加班費
但週五就會變成無工時、無工資的「空班」,免出勤
也就是當週會有一例一休一空班,共3天免出勤
如果您公司班表上沒有空班的存在,就表示沒有調移工時
則工作日正常工時仍是8小時,超過8小時就應計算加班費

如果是變形後的10小時正常工時,遇到國定假日
可參閱:『曹新南專欄』空班日遇國定假日免補班函釋及解析
勞動條 2字第 1060130619 號函
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縱使該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業依同法第 30 條第 2  項及第 30 條之 1  規定變更,國定假日係勞工之法定假日,當日本應放假,雇主無得恣意要求勞工事後補提供分配時數之勞務或據以減薪。
依變形工時制度調整正常工時10小時,當日就是10小時免出勤
不能因為國定假日,主張調移過去的2小時要補班或減薪

特休的部份,參閱台(82)勞動二字第 04653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以日為計算單位,惟事業單位依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五天工作制時,雇主給予勞工之全年特別休假,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應休假日數所得之時數計給之。
這裡所謂的五天工作制,就是在「雙週84工時」時期的變形工時制度
在變形工時狀況下,特休可改以每日8小時計算
例如滿一年享有7天特休,合計56小時
變形工時的一日正常工時10小時,請一天特休,就是扣10小時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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