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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罷工權】華航機師罷工需要提前預告嗎?|法操

但同樣有參與該次座談會銘傳大學劉士豪教授亦有針對預告期,做出討論。他認為每個國家對於預告期的態度皆不同。英國7天、愛爾蘭14天、法國2天、南非2天、日本10天,但美國和德國並沒有所謂的預告期。
 

實際查詢日本與美國的法律。在日本,依據該國《勞動關係調整法》第9條及第37條規定,與公共有關事業([1]運輸業務,[2]郵政,郵件投遞或電信,[3]供水,電力或燃氣供應的企業,[4]醫療或公共衛生事業的事業)必須在發動爭議行為前10天通知相關當局。


而在美國雖然沒有設有預告期間門檻,但對於運輸業想要訴諸罷工門檻又更高,依據《Railway Labor Act》規定,工會只能針對重大糾紛進行罷工,且工會必須窮盡調解和談判程序,否則法院可以依法禁止罷工。另外,在進入國家調解委員程序時,《Railway Labor Act》除了針對調解結果訂有期限外,還另外規定有冷靜期,在調解委員會成立後60日內(30天調解結果出爐+30天冷靜期),不得採取爭議行動。
 

回到我國,針對罷工並沒有預告期的限制。「預告期」這個議題,在2016年因為華航空服員罷工,監察院就有糾正交通部和民用航空局,並要求勞動部改進。所以勞動部才會在2017年舉辦上述座談會以蒐集意見。但勞動部從過去現在都是採取相當謹慎的立場,而學者則認為,目前台灣對於勞工罷工已有諸多限制,若在加上預告期,將會更加限制勞工的罷工權。
 

是否要修法增訂預告期,朝野立場不一,也引起大家廣泛的討論,更有出現「60工會圍松機 力挺機師罷工 反預告期入法」的行動,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更表示「罷工,根本是資方一手造就」。但支持預告期入法者主要是站在消費者立場,認為應該要建立制度降低消費者不便。

 

最後的殺手鐧?

目前是否要修法尚未有定論,而目前勞資雙方也一直無法達成協議。若雙方一直遲遲無法達成協議,那最後主管機關可能需要才取最後的殺手鐧「強制仲裁」。依據《勞資爭議法》第25條第4項,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本文由 法操思想傳媒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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