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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至於「薪津」的定義,可參考臺(78)勞福一字第24614號函: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之薪津內涵疑義乙節,按事業單位給付職工之薪津,其名義及結構頗不一致,如發生疑義時,可由勞、資雙方參據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其施行細則第十條;或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或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在該事業單位內之薪資所得有關規定事項,議定其應扣內涵。
(註:文中提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3 條,現為第 27 條,並修正規定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工資為準,故該條已不具參考性)
所以計算的基礎,由勞資雙方議定。
比較常見的扣法,是依月薪總額計算,也就是會包含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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