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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職未滿一定期間,離職要付違約金合理嗎?|勞動力量

到職未滿一定期間,離職要付違約金合理嗎?|勞動力量-勞動力量


相信許多人在經過一些企業的層層面試後,到職時會被要求要簽署許多文件,或許是保密條約,或許是性騷擾防治措施的宣導,又或許是更重要的勞動契約。然而在簽下大名以前,又有多少人會仔細看過其中的條款呢?在過去的諮詢經驗中,我們常被問到一個問題:老闆要求到職未滿一定期間離職就要付出違約金,這樣合理嗎?由於過去發生過許多類似的爭議,因此在104年12月16日,勞動基準法有關勞動契約的篇章中新增了三條重要的法令,分別是以前我們談論過的「調動五原則」、「競業禁止條款」以及這次要談論的「最低服務年限」。雖然這些條款在過去主管機關訂定的施行細則或函釋中都有相關規定,但正式入法後,更能成為勞資雙方簽訂勞動契約時可以用來判斷孰是孰非的指引與依據。

那麼,到底什麼是最低服務年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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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ixabay


在104年底修法以前,其實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就已針對勞資雙方在約定做多久才能離職這件事情做出相關解釋,例如勞委會98年4月8日勞資2字第0980125392號函釋:
 

 一、依本會83年8月10日台(83)勞資二字第58938號函釋,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之事業單位若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契約中為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尚無不可,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另倘違約賠償條款與維持企業秩序之客觀目的欠缺合理關聯,或勞工違反服務年限規定與雇主實際所受損害顯不相當, 即有濫權之疑慮。 二、有關勞工未達約定服務年限離職,係屬雇主經營風險所致,或非可歸責勞工之事由者,自無違約。


看完以上解釋,可以說是有說跟沒說一樣,勞基法沒訂的部分當然回歸到民法,但賠償合不合理,金額應該如何訂定,勞資雙方沒有明確的依據,常常變成老闆說了算數或是要透過訴訟才能解決,這時候又只能靠法官的自由心證或是看勞資雙方的舉證程度來判斷了。

因此,104年底新增的勞基法第15-1條,雖然也僅是概念性的條款,但至少給了勞資雙方一個方向,也能讓調解人或司法機關有依據來客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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