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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為非自願離職者,其應於何日始得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認定?|簡文成專欄
4.其次,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於資遣員工離職之10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再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2月21日勞職業字第101050313號函釋規定,資遣列冊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依曆向前逆算10日且包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以該日之次日為辦理資遣通報之末日,所稱「員工離職生效日」,係指員工不在職第1日,以前揭案例而言,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以離職生效日108年9月1日為始日,末日108年8月23日,故雇主應於108年8月23日「前」為該員工辦理資遣通報。
5.誠如吳俊達律師所言,真正有用的法學教育,是訓練學生一套嚴謹邏輯思考分析辦證及解決問題的能力。這些能力,是指培養思考力、質問力、辯證力、寫作力、整合力等五力的均衡發展(註1),而這些能力的培養,絕須個人「刻意的練習」及「刻意對自己的投資」,有以致之,「漫不經心的、淺碟式的、零星的、淺嘗則止的、不求甚解的」學習與心態,永遠是法律的門外漢,弗能一窺法律的堂奧。
註1:吳俊達律師個人發表其facebook之文章:《關於法律教育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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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2018.03.05撰擬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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