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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議題|值班不算工作時間?告別「值日夜注意事項」吧!|勞動力量
近年來有些因值日夜時段是否認定為工時的訴訟爭議,法院審理時可能不只會審視員工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是否與原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相同,更會判斷雇主指派員工在工作場所的「值班」是否需要「待命戒備留意」或「非必要持續密集提出勞務」,換句話說,只有「勞務密集程度」較低的工作才能作為值日夜的勤務內容(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9號行政訴訟判決)。
由於30年前的時空背景與現在已大不相同,因此勞動部在今年年(108)3月11日修正發布「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除了修正部分內容與規範,同時也預告該注意事項將在民國111年1月1日停止適用,讓目前有安排員工從事值日夜勤務的事業單位能提前準備與規劃人力。
至於在值日夜注意事項邁入落日的這段過渡期間內,勞動部增訂了值日夜津貼的建議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的金額,以現行的基本工資月薪23,100元為例,假設勞工值班時數為8小時,那麼勞動部就建議雇主應至少計給770元的值班費(計算式為:23,100元÷30日÷8小時×8小時)。
然而,上述規定既然是用了「宜」字,則仍然是屬於行政指導的性質而沒有強制拘束力。另外,為了促進職場上之性別平等,也不再限制女性勞工不得值日夜,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或措施,而且如果女性員工是在懷孕或哺乳期間的話,仍然不能於夜間值班。
無論是哪一項法令,其實都應該與時俱進,並配合現行普遍的產業型態來做調整,雖然到現階段才讓不甚合理的值日夜規範預告停止適用是有些太晚了,但至少台灣的勞動環境又補上了一個缺口,讓「值班」不再是勞工的惡夢。
本文由 勞動力量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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