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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我加班只能換補休合理嗎? |小編專欄

公司要我加班只能換補休合理嗎? |小編專欄-HR

 

考驗政府的權衡

 

勞基法的修法,主要爭議在修法新增的第32條之1即所謂加班換補休制度,這在台灣的勞動市場上,已經形成是欺壓勞方最基本的手段,這時資方也會表示政府不能只偏袒勞法,長期的低匯率缺水缺電又要我們增加支出,如何達到平衡點這確實是考驗政府能力。

 

修法的過往

 

修法之前,其實官方早已默默允許加班換補休,早在1990年9月21日,勞委會針對勞基法第32條之加班,曾以《勞動二字第22155號函》認可,函釋內容謂「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由此可知加班換補休早在民國七零年代就已經在勞動實務現場上有過爭議。

 

後來因為有些雇主會要求勞工在年初就切結所有加班不領加班費改採補休之約定,因此勞動部於2009年5月1日再以《勞動二字第0980011211號函》重申:

勞雇雙方不得約定於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其延長工時工資請求權;至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勞工可個別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且勞雇雙方如就延時工資請求權是否經勞工拋棄有所爭執時,應由雇主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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