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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訂定「核定事業單位僱用每月工資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 之監督管理人員 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勞動條 3 字第 1080130514 號
訂定「核定事業單位僱用 #每月工資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 之 #監督管理人員 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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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勞動條 3 字第 1080130527 號
訂定「核定 #漁船船員 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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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勞動部於5月23日公告「漁船船員」、「事業單位僱用每月工資達新臺幣15萬元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規定者」,自即日起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文章來源: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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