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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認定期間,因尚無法確定是否屬於公傷病假,故得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辦理,先給予普通傷病假,若普通傷病假請畢,則應先以留職停薪辦理。
普通傷病假期間工資減半發給。
確定屬於職災後,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故雇主於勞工公傷不能工作期間,應全額給付工資,而同條文亦明定: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又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下略)。」
簡單說,職災期間工資照給,勞保或團保...等由雇主負擔的保險給付可以抵充,若有不足,雇主再補上不足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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