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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可以解雇?應提前多久通知?|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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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動基準法,雇主「無法繼續聘任勞工」,或是「勞工造成雇主損害」時,雇主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俗稱解雇、資遣)。只要符合以下介紹法定終止事由,並遵循法定終止程序,就屬於合法資遣;如果沒有法定終止事由卻擅自資遣員工,就屬於違法資遣。
雇主無法繼續聘任員工的標準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1],如果雇主因為以下這些理由,可以解雇勞工
歇業或轉讓事業(例如:公司被別人買下來)。
虧損或業務緊縮(例如:景氣不好連年賠錢)。
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工作暫停一個月以上(例如發生大地震、大洪水等災難導致停工)。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例如產業大轉型)
勞工不能勝任所擔任的工作[2]。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3],雇主根據這些理由解雇需要事先通知,給予勞工「預告期間」,讓勞工得以預做離職準備。在這段預告期間內,勞工可以請有薪「謀職假」,每星期累積的請假時數不可以超過2天工作時間(例如:請假3次外出面試,每次只請3小時)。
勞工已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雇主應在解雇前10日事先通知;
勞工已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雇主應在解雇前20日事先通知;
勞工已工作3年以上,雇主應在解雇前30日事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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