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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不代表符合勞基法|小賀老師

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不代表符合勞基法|小賀老師-HR

 

2020年原本就會有2個星期六要補班(2020年端午節跟中秋節剛好都在星期四),若再加上明年春節期間政策性地彈性放假,那至少會有3個星期六有補班的問題-也就是當週會連上六天。



如果您看到這邊還不知道問題在哪,請一定要接著看下去!
 

人事行政局公布的『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適用對象為各級公務人員,一般企業比照前述行事曆放假(俗稱"見紅休")並不代表就符合勞基法──畢竟勞基法第30條第1項明文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遇到補班周連上6天就會有"超過每周正常工時需加給休息日加班費"的問題。一般老闆會覺得莫名其妙,都比照公務人員了怎麼還有加班的問題?但回歸到勞基法就是有。


解套方式也很簡單,就是選任勞資代表召開勞資會議同意適用『八周變形工時』即可。如沒有完成前述程序就逕自比照人事行政局行事曆放假,屆時勞檢人員是可以以"連上6天未加給休息日加班費"而開罰的。(法令請依主管機關的解釋為準,而不是依照自己的解釋為準喔!)


另一個要特別提的,就是採月排休制的事業單位如何決定每個月的總休假天數呢?小賀建議是以當月份『人事行政局行事曆休假天數』為基準,例如這個月(2019年4月)有4個星期六以及4個星期日,加上2天國定假日,因此4月應該有10天的排休;如果休不到10天,就會有國定假日出勤OR休息日加班的問題。

 

最後補充一點,排班行業每月固定排休8天是不夠的:
8 X 12個月 = 一年排休96天,
但勞基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每7日要2天例休:2 X 52週 = 一年應休104天,
我們與勞基法的距離......差8天喔
(以上還不含12天國定假日以及員工的特休)

以加班事後補休也可以解套
但加班本身就要經勞資會議同意阿
結論就是一定要召開勞資會議


本文由 小賀老師 授權轉載。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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