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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薪勞工之延時工資計算標準可以乘以1.33或1.66嗎?|簡文成專欄

時薪勞工之延時工資計算標準可以乘以1.33或1.66嗎?|簡文成專欄-HR

 

問題:時薪勞工之延時工資計算標準可以乘以1.33或1.66嗎?


回覆:
1.按時薪制勞工之每小時工資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而現行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50元,並為法定最低標準。


2.又有關雇主依勞動基準第32條第1項所定程序並取得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後繼續工作者,勞工之延長工時工資計算標準,不論其為全時或部分工時,亦不論其計薪方式,係規範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1、2款:「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ㄧ、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ㄧ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3.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1月6日勞動2字第1010132874號函表示:「ㄧ、核釋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以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約定其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允認已給付勞動基準法第39條所定例假照給之工資(註1),毋須再行加給;其逾法定正常工時延時工作或於休假日出勤工作者,應以前開約定之金額核計同法第24條之延時工資及第39條休假日(出勤)之工資。

二、按日計酬者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仍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至有關延時工資、休假日出勤加給工資之計算,依前開按時計酬者之核計規定辦理。本解釋令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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