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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非特定請求權的行使,原則上沒有請求時效的問題,雖然沒有時效問題,但仍可能有違反誠信原則的可能而導致權力失效。
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簡單說,如果你被解僱很久,但你都不主張該解僱無效,未提出確認僱傭關係之訴,過了很久以後才提起,以最高院實務判決,會認為已經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進而導致權力失效。
解僱應依循解僱最後手段原則,若雇主仍有可以繼續勞動契約的可能,依法不得任意終止;雇主在仍有繼續契約可能時,逕自終止雙方契約即很可能違法。
所謂有繼續的可能,包含在職訓練、績效改善計畫、調動......等等方式,雇主應確認已無其他繼續雙方關係的可能,始得終止,這是因為我國對於工作權的保障係於憲法所要求,故對契約終止的限制相當高。
不過要注意,確認僱傭關係的訴訟成本相對來說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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