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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向性騷擾說不!|義誠法律事務所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
職場中的性騷擾,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校園中的性騷擾,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其餘則由性騷擾防治法規範。
性騷擾的類型包含
1、言語的騷擾:言語中帶有性暗示、性別偏見或侮辱歧視其他性別的言論。
2、肢體上騷擾: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是趁人來不及抗拒、短暫的行為唷!若觸碰秒數過長,且有強制手段則會構成強制猥褻!)
3、視覺的騷擾:展示裸露色情或貶抑任一性別之圖片。
4、不受歡迎的性要求:以要求對方同意性服務作為交換利益條件的手段或令人不舒服之性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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