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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簽署之不保勞保切結書是否有效?|簡文成專欄

勞資雙方簽署之不保勞保切結書是否有效?|簡文成專欄-HR

 

問題:勞資雙方簽署之不保勞保切結書是否有效?

回覆:

1.按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是企業組織性質如為「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交通、公用事業」、「公司、行號」或「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並僱用5人以上「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勞工者,該企業即應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僱用之勞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且係申報全部勞工參加勞工保險。


2.法律依據其效力有無強制性,可區分為強行規定與任意規定。強行規定是不論行為當事人的意思均應強制適用的規定;強行規定包括強制規定及禁止規定,命令當事人必須為一定法律行為稱之為強制規定,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者稱之為禁止規定。而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課以雇主應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足見本條係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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