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477
置頂

定期勞動契約怎麼約定才合法?可以約定勞工提前終止定期契約須付賠償金嗎?|法律百科

註腳

  1. [1] 勞動基準法第1條:「
    I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II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2. [2]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3. [3]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4. [4]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5. [5] 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6. [6]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7. [7]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
  8. [8]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9. [9]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
  10. [10]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民事判決:「按不定期勞動契約所需具備之『繼續性工作』,係指勞工所擔任之工作,就該事業單位之業務性質與營運而言,具有持續性之需要者,並非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之一時性需要或基於特定目的始有需要而言。換言之,工作是否具有繼續性,應以勞工實際從事工作之內容及性質,對於雇主事業單位是否具有持續性之需要而定,亦即與雇主過去持續不間斷進行之業務有關,且此種人力需求非屬突發或暫時者,該工作即具有繼續性。」
  11. [11]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民事判決:「被上訴人實際從事者,均為繼續性之行政等工作,並非特殊技能之工作,且上訴人於僱傭期間,未遵守勞動工契約之約定,逕行指派被上訴人從事非勞動工契約所約定工作範圍之繼續性工作,或接替正職人員,從事原由上訴人不定期契約工負責之工作,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且兩造間之勞動工契約均接續簽訂未中斷長達五年以上,甚至十多年之久,被上訴人實際擔任之工作,更對於上訴人具有持續性之需要,亦有各該契約足憑。原審本此論斷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性質為不定期契約,並以上述理由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依上說明,於法並無違背。」
  12. [1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40號民事簡易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106年桃簡字第1561號民事簡易判決

 

定期勞動契約怎麼約定才合法?可以約定勞工提前終止定期契約須付賠償金嗎?|法律百科-HR 

勞動契約中可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嗎?

【宇恒週報】勞動契約試用期之迷思釐清


定期勞動契約怎麼約定才合法?可以約定勞工提前終止定期契約須付賠償金嗎?|法律百科-HR

來源:原文出處    文:黃蓮瑛黃彥倫

法律百科粉專法律百科網站

圖/Freepik.com


定期勞動契約怎麼約定才合法?可以約定勞工提前終止定期契約須付賠償金嗎?|法律百科-HR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lihi.vip/g9dSj


定期勞動契約怎麼約定才合法?可以約定勞工提前終止定期契約須付賠償金嗎?|法律百科-HR 精選HR職缺

定期勞動契約怎麼約定才合法?可以約定勞工提前終止定期契約須付賠償金嗎?|法律百科-HR人事/人力資源主管 定期勞動契約怎麼約定才合法?可以約定勞工提前終止定期契約須付賠償金嗎?|法律百科-HR人事/人力資源專員 定期勞動契約怎麼約定才合法?可以約定勞工提前終止定期契約須付賠償金嗎?|法律百科-HR人事助理

定期勞動契約怎麼約定才合法?可以約定勞工提前終止定期契約須付賠償金嗎?|法律百科-HR

定期勞動契約怎麼約定才合法?可以約定勞工提前終止定期契約須付賠償金嗎?|法律百科-HR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