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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勞資關係有何不對等?》|吳俊達專欄

《#現行勞資關係有何不對等?》|吳俊達專欄-HR

 

要正確運用「勞動事件法」的立法,就要先理解法律希望解決什麼問題。關此,我們需要先瞭解現行「勞動訴訟的特殊性」。

依筆者所見,現行勞動訴訟的「特殊性」在於:現行法律上,勞資雙方的地位,明顯存在「全面向」傾斜、不對等的情勢,我們可概分為以下五大面向來觀察:

 

一、實體權利義務不對等:

(一)雇主片面制訂勞動契約:
1.雇主未與勞工簽訂任何書面契約,例如:試用期契約常見權利義務規範、考評標準均欠缺。
2.契約內容完全由雇主單方面擬定,勞工毫無置喙餘地。
3.簽約前勞工並無任何審閱或考慮期間。
4.關於簽約內容勞工磋商議約空間極小,甚至根本無議約空間。
5.簽約後之書面契約立即由雇主收走保管。
6.迄至勞動爭議發生雇主方提出書面契約、到職時曾簽立之各式文件(如:保密約定、資安切結書)。
7.勞工辦理自願離職時,雇主要求繳回書面契約。

(二)雇主恣意修正工作規則:
1.工作規則從未提供給勞工,發生勞資爭議才出現工作規則版本,甚至無從確認真偽。
2.工作規則只能利用公司內網線上閱讀,勞工無法下載影印留存。
3.工作規則版本從未更新書面,全憑雇主及代理人口頭指示。
4.工作規則變動欠缺合理性、必要性,全憑雇主片面宣稱。
5.工作規則變動未發佈、通知勞工,發生懲戒勞工、人事鬥爭時才會出現。
6.工作規則歷年多次修改,但版本混亂,勞工根本無所適從。
7.工作規則內容之解釋,全憑雇主片面恣意解釋,甚至雇主代理人解釋因人而異。

(三)雇主指揮監督無所不在:
1.電子郵件、手機通訊軟體(line、wechat、whatsapp、FB),成為雇主隨時指揮、監督、指示勞工之工具。
2.雇主對勞工進行各式監控,包括:監看e-mail、裝設錄音或錄影鏡頭、透視玻璃、門禁系統及搜身、秘密調查人(如:偽裝實習生)。
3.雇主對工會幹部進行各式監控:手法同上。
4.勞動契約、工作規中甚至記載:主管於勞方下班時間,透過手機通訊軟體,包括但不限於Line、Whatsapp、FB、Wechat,或電子郵件、手機簡訊對勞方所為之任何指示、通知,不論勞方是否有讀取,均發生指示、通知之效力。

(四)法律保障勞工權益不足:
1.一部勞基法難以通用各行百業。
2.規避勞基法適用的各種契約型態不斷出現、被發明。
3.關於勞基法適用向來採取「全有-全無」的思維,不足因應新興型態勞動契約的問世。
4.勞動部針對勞動法令之解釋,偏好曖昧不明的態度,用語「宜」來「宜」去,只會期待勞資自行協商。
5.現行法律制度上,勞動契約欠缺定型化契約範本、應記載事項或不得記載事項之「類似法律審查機制」或「法律管制模式」,只能修法解決。
6.受限於訴訟案件量造成的過勞問題,勞動法領域的「法官造法」程度仍有明顯不足。
7.新型態勞動契約(如:非典勞動、零工經濟、電傳勞動、自然人承攬、群眾外包、平台經濟…)相關規範不足。

(五)雇主無視勞動法令要求:
1.勞工、工會對雇主遵守勞動法令之監督能力不足。
2.主管機關專責勞動檢查之人力不足。
3.雇主法治觀念錯誤或恣意曲解,將勞基法視為天花板標準,而樓地板門檻。
4.雇主違反勞動法令遭受行政裁罰之金額過低,裁罰金額早已固定編列為為經營成本、預算。
5.裁罰公司(法人)對負責人、其他代表權人(自然人)不痛不癢,無法有效根治違法決策。
6.雇主違反勞動法令遭受行政裁罰之金額,可輕易轉嫁於終端商品或服務的價格。

 

二、爭議協商地位不對等:

(一)勞工長期隱忍職場壓迫:
1.勞工經常必須先長期隱忍職場上的剝削及壓迫,方能蒐集足夠的雇主違法事證。
2.勞工長期隱忍職場壓迫,法律上有遭解讀為「默示同意」之風險。
3.雇主內部申訴制度(包括:性騷擾申訴機制)欠缺效率,且成效不彰。
4.法制設計上迄今仍欠缺「吹哨者保護法」、「揭弊者保護法」之法律制度。
5.勞資爭議通常發生在勞工已離職之後,在職期間鮮少期待勞工可能提起訴訟。

(二)勞工個別議約能力不足:
1.勞工根本欠缺書面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可供議約時參考。
2.勞工擔心遭受雇主報復而放棄議約、爭取勞動權益。
3.勞資會議制度之成效不彰,多流於形式,常見造假情況,甚至造假成為商機。
4.目前工會組織率偏低,縱有工會可能為雇主扶植成立的黃色(閹雞)工會。
5.雇主對工會在觀念上仍採取敵視、打壓態度居多。
6.工會幹部屢遭雇主打壓衍生諸多寒蟬效應,基層工會會員權益問題淪為工會與資方長期鬥爭下的犧牲品。
7.勞工、工會進行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之協商時,法律上關於「資訊權」保障明顯欠缺。

(三)勞工法律觀念錯誤不足:
1.過勞職場下勞工根本無暇他顧,遑論研讀勞動法令。
2.雇主有資力聘請專業法律、人資或企管等顧問,提供法律及人事管理、紛爭處理上的各種建議,並混淆、誤導勞工。
3.勞資爭議繁雜瑣碎,勞工普遍傾向個案解決,不重整體觀念培養及判斷思考能力的建構。
4.網路時代下勞動法令相關資訊混亂,造成莫衷一是,個別勞工根本無力判斷對錯、正確性。

(四)勞工不具紛爭處理專業:
1.勞工對於上法院、找律師觀念存有不少誤解,比如:不瞭解法院相關程序,不知道舉證重要性,認為「就是沒證據才需要找律師」。
2.勞工熟悉勞動法令,不等於瞭解「如何實際處理勞資爭議」。
3.現行勞資爭議調解(勞動局進行的行政調解)礙於欠缺強制力,無法有效協助勞工,多淪為道德勸說平台,縱使促成調解成立,未必符合公平正義。

(五)勞動機關執法寬鬆無效:
1.主管機關受限人力,往往執法寬鬆或成效不彰,無法提供勞工爭取法律權益上的強力支援。
2.勞檢手段喪失預防功能,淪為勞資爭議調解的談判籌碼,僅成為勞動局施壓資方讓步協商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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