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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勞資關係有何不對等?》|吳俊達專欄

三、訴訟經濟條件不對等:

(一)原告訴訟成本由勞工承擔:
1.現行民事訴訟先天上為不利原告(勞工)的基本遊戲規則,且製造、增加法院工作量者為原告(勞工),易造成審判者心理上先敵視原告。
2.勞工通常必須扮演訴訟上「原告」之角色,必須先承擔發動訴訟的成本,如訴訟費用、律師費等。
3.現行「律師公會登錄」制度,構成勞工尋求法律權益之路障。
4.法扶「勞動專科律師」制度,對勞工尋求法律權益,並非真正有利。
5.現行「律師費」補助標準,對於勞工找到好律師,亦助益有限。

(二)纏訟不利益勞工不堪負荷:
1.勞動訴訟經常纏訟多年,造成勞工在金錢支出及精神折磨上,更加不堪負荷。
2.訴訟具高度「人為判斷」的本質,造成勞動訴訟形同「博奕」。
3.民法第487條但書「中間收入」扣除的不利益,造成勞工在訴訟中,面臨是否另覓高就之進退兩難。
4.雇主採取濫訴、高額求償訴訟、拖延訴訟、違約金條款等各式法律威脅手段,逼迫勞工放棄爭取權益。

(三)纏訟勝訴未必能實現正義:
1.法院處理勞動訴訟必須同時追求慎重、簡速裁判,其難以完全兼顧的矛盾,往往導致勞動正義的實現結果大打折扣。
2.勞工歷經多年纏訟之結果,亦未必能真正實現勞動正義,因為勝訴可能只是乙紙「債權憑證」,僅能依勞基法聲請墊償。

 

四、專業資源能力不對等:

(一)雇主設人資、法務部門管理評估:
1.雇主設有人資、法務,面對單槍匹馬的勞工。
2.從考評會、人評會,到解僱通知第一時間,均由人資、法務直接介入,面對手無寸鐵的勞工。

(二)雇主聘法顧、公關公司分析策略:
1.法律顧問(資方律師)vs 勞工(勞方律師),形成一場訴訟經濟條件不對等的戰爭。
2.雇主具有龐大資力,可聘請公關公司、支付業配廣告預算,進行媒體戰、整體策略規劃。

 

五、證據偏在掌控不對等:

(一)雇主組織分工會切割證據:
1.雇主的龐大組織分工,在結構上發生證據切割的效果。
2.涉及雇主違約、違法的事實及證據,經常是跨越雇主內部不同部門執掌。

(二)雇主多嚴格管控資料外洩:
1.雇主幾乎嚴格管控內部資料外洩,導致勞工在蒐證上因為層層關卡而步步卡關。
2.雇主對勞工進行各式監控,包括:監看e-mail、裝設錄音或錄影鏡頭、透視玻璃、門禁系統及搜身、列印專用金屬紙張。

(三)雇主有實質控制證人的力量:
1.難以期待現職中之上司、同事或下屬,可到庭作證,協助勞工還原真相。
2.離職同事亦不願淌渾水,協助出庭作證。
3.證人到庭作證之證詞,往往避重就輕、加油添醋、真假摻半,阻礙法庭尋求真相。

(四)勞工常欠缺即時蒐證意識:
1.勞工欠缺彙整平常工作表現優良佐證之意識。
2.勞工進行必要私人錄音之蒐證意識不足。
3.常見勞資爭議爆發第一時間(當下)的情境,雇主幾乎不會給勞方任何準備及反應之時間,遑論有時間先尋求專業法律上及蒐證方向上之具體建議。

 

讀者能理解以上五大面向的不對等情境,就能理解勞動事件法的規範目的,並有助於學習如何正確運用這部法律。

(本文為作者應邀前往法官學院擔任講座分享的基本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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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吳俊達 授權轉載。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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