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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被解雇】|小賀老師
女性員工懷孕期間能不能依照勞11資遣或勞12開除?
這要看雇主是不是符合前述條款規定,例如勞11第4款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1.雇主要能舉證有明確業務性質變更事實,因而要縮編員工名額
2.雇主要能舉證被縮編的員工並無其他適當職務可安置
3.(最好)雇主能舉證已無其他較輕便的工作職務可轉調
如果符合上述要件,走資遣流程並無不可,
但一定要特別謹慎處理。
請參閱拙作:資遣懷孕員工,當心員工「確認僱傭關係」的逆襲
https://www.jobforum.tw/discussTopic.asp…
關於"資遣",有件事一定要提醒雇主們,
別再有『只要有給錢(資遣費),資遣事由並不重要』的觀念,
或者發生『資遣事由與引用條款不符』的情形,
因為很容易引發員工向雇主主張資遣無效,提出確認僱傭關係之訴!
【勞基法小教室】-懷孕期間相關權益
本文由 小賀老師 授權轉載。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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