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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勞動部以函釋放寬年逾65歲勞工首次加保勞工保險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簡文成專欄

建請勞動部以函釋放寬年逾65歲勞工首次加保勞工保險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簡文成專欄-HR

 

勞動部於新聞稿指出,我國65歲以上人口在107年3月底已達14%,正式邁入高齡社會,人口老化速度相對較歐美先進國家快,甚至到民國115年,65歲以上的人口將超過20%,達到「超高齡社會」的標準;人口結構老化、少子化的趨勢,15至64歲工作年齡人口自104年達到最高峰後已逐年減少,未來中高齡勞動力占比將逐漸增加。


此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總說明載明:「我國現正面臨少子化及高齡化之人口結構變化,十五歲至六十四歲工作年齡人口,於一百零四年達最高峰一千七百三十六萬八千人後,一百零五年銳減七萬六千人,一百零六年再下降八萬一千人,工作年齡人口逐年減少,且五十五歲以上勞動力參與率明顯偏低,至六十五歲以上僅百分之八點六,遠低於日本、韓國、新加坡等鄰近國家,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已成為當前因應勞動市場變化及充分運用人力資本之重要議題。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中高齡者為政府致力促進就業之特定對象,勞動部已積極推動各項協助措施如職涯輔導、就業諮詢、推介媒合等個別化就業服務,並運用職務再設計及獎勵雇主進用;且該法第五條亦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歧視,惟實務上仍有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年齡歧視情形。又現行對於在職中高齡者延後退休或退休後重返職場之協助作法,多為行政機關研訂之方案或計畫,且高齡者之就業促進措施亦有強化之必要,實應制定專法統籌國內各項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措施及資源明文保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使其享有公平之工作機會,以強化人力資本,促進勞動力發展與再運用爰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

 


又,108年12月4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條規定其立法目的為:「為落實尊嚴勞動,提升中高齡者勞動參與,促進高齡者再就業,保障經濟安全,鼓勵世代合作與經驗傳承,維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建構友善就業環境,並促進其人力資源之運用,特制定本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其次,該法第3條第2款將高齡者定義為逾65歲之人,就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而言,符合該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之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勞工為強制加保對象,逾65歲之受僱勞工並非強制加保對象,而依勞動部103年11月19日勞動保3字第1030140437號令釋意旨,逾65歲之受僱勞工如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惟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月16日勞保2字第1020140029號函意旨,年逾65歲勞工首次加保勞工保險者,不予受理加保。於此情形下,恐降低事業單位僱用年逾65歲勞工首次加保勞工保險者之意願,致與前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立法目的相違背。是建請勞動部以函釋放寬年逾65歲勞工首次加保勞工保險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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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的五個大[補]帖!

總統府108年12月4日公告 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0951號 制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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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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