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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調移

因公司是做二休二的模式,但因公司1/23到1/29這期間過年正常是要上班的,但公司不想給加班費乾脆直接放假,但這期間公司說需補班四天,因除夕到初三是國定假日,因公司說1/23、24、27、28是我們的上班日,因公司把國定假日四天調移到1/25、26、29、30去,所以需要補班四天,這樣合法嗎?因進公司時有簽一張同意調移國定假日同意書,故這次的調假本人並不同意
熱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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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調移(換別日休假)
    國定假日是可以經勞資雙方事先協商調移的
    但主管機關要求「確明調移日期」
    也就是要在班表或行事曆上註記調移到哪一天
    例如將108/1/1與108/1/4對調
    則1/1變成工作日,出勤不用給加班費;1/4性質變成國定假日,不必出勤
    萬一1/4又再出勤,則仍要依國定假日規格計算加班費
  2. 加班後由勞工選擇補休
    國定假日出勤,也可比照勞基法第32-1條的補休規定
    由勞工在出勤後,從加班費和補休之間,二選一
    如果選擇補休,期限內未休完,仍要回到加班當日計算加班費

 

您也可參考:『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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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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