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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牙可否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支出?|小賀老師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6月26日台80勞福1字第15538號函:「事業單位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之辛勞所舉辦之活動,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故尾牙聚餐費用自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
"宜"這個字曾在「颱風假是否給薪」議題引起熱烈討論,結論是可給可不給;
在「尾牙聚餐費用可否動支職工福利金」這議題,主管機關應該要明確解釋"可"或"不可",而不是"不宜"(=最好不要),以免產生爭議。
上述尾牙聚餐費用如係公司負擔,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81第9款帳列公司「其他費用」。
要特別注意的是,
1.公司尾牙通常會有廠商贊助金額或商品做為摸彩,贊助廠商需幫該公司申報"其他所得",該公司應將摸彩贊助款(商品價值)帳列「其他收入」。
2.員工如摸彩中獎,公司應申報該員工「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所得,給付金額超過2萬元時要扣繳10%稅款。
註:"扣繳"與"申報"是兩件事
扣繳是當應扣繳金額超過2,000元時就應扣繳(所得稅法§88Ⅳ、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申報則是每年1月底前應申報前一年度各類所得(所得稅法§89Ⅲ)。
部分工時勞工無法享有福委會辦理之福利事項??
本文由 小賀老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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