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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勞工在資遣或離職程序遭受不公平對待?|吳俊達專欄
實務上,資方為了資遣勞工、協商合意離職,多半會要求勞工必須簽上「資遣同意書」或「合意離職同意書」等「資方預先設計草擬好的文件」,且幾乎不會勞工任何充分審閱、思考、考慮的時間,更往往採取「主管、人資、法務甚至是資方法顧」聯手在「小房間內」約談勞工的手法,逼迫勞工當場簽字、當下打包、當天走人,另外提供免費的全程「保全護送」服務。
然而,這樣的「法定資遣方式」、「被合意離職過程」,往往造成勞工心理上處於「被強暴脅迫、詐欺或陷於錯誤認知」的狀態(民法第88、92條參照),但偏偏勞方難以舉證,不但無法透過「私人錄音」完整蒐證「當下遭受到壓迫的職場情境」,日後更不可能有任何證人可以協助還原「自己被施壓的過程」(證人都是資方的人)。
另一方面,當下資方提出的資遣方案、合意離職方案,更經常有對勞工顯失公平的條款約定(民法第247-1條參照),例如:勞方日後不得再爭議本資遣或合意離職,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對資方提出訴訟,否則除必須賠償資方高額違約金,完全剝奪勞工日後針對不公平、不合理,甚至規避勞基法保障之「個案情況」,阻礙勞工可進一步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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