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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遇休息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4小時之加班工資計給標準為何?|簡文成專欄

投票日遇休息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4小時之加班工資計給標準為何?|簡文成專欄-HR

問題:投票日遇休息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4小時之加班工資計給標準為何?

 

回覆:
1.人資同學將謝清風先生在鼎新知識學院有關「109.1.11投票選舉之公假&出勤工資」直播節目傳給本人,經本人看完整個直播內容後,其所犯第3個錯誤為投票日遇休息日,雇主如使勞工於當日出勤4小時,就該4小時之加班工資計給標準有錯誤之認知,與其在去年104直播節目中犯同樣的錯誤。


2.按全時勞工之法定正常工時,於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係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又,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是勞工之同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因條文已規定該2日均須休息,勞工無須出勤勞務,即該2日係屬「零工時」。


3.至於勞工法定正常工時所定工作日之「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勞資雙方得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於勞動契約書中約定之,或雇主依同法第70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於工作規則中規範之,並送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例如:勞資雙方約定週1至週5為工作日,工作開始之時間為08:00,工作終止之時間為17:00,其中08:00-12:00為工作時間,13:00-17:00亦為工作時間,合計1日之正常工時為8小時,另12:00-13:00為休息時間。


4.如前所述,休息日為「零工時」,雇主如依同法第32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程序並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加班者,該休息日之出勤時間起迄及出勤時數,勞資雙方亦得依同法第7條第2款於勞動契約書中約定之,或由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規範之,且勞動部107年3月14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0381號函亦認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當日應出勤多久,係屬勞雇雙方約定及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


5.再者,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略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依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七○一三一四六○號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即本則令釋規定,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之勞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因此,「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遇休息日者,具投票權之勞工,該日勞工本得利用休息日自行前往投票,雇主得不另給假給薪,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而雇主與勞工約定休息日出勤起訖時間為下午4小時者,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前2小時之加班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第3及第4小時之加班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並有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情案件回覆表: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下稱選舉日)均為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且所稱放假1日,係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1日,工資照給,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則應就該工作時間加倍計給工資。另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基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則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計給工資,且均應不妨礙其投票,先予敘明(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及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參照)。二、至所詢選舉日適逢休息日,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日下午出勤4小時之加班費如何計算一事,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休息日出勤第1及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第3及4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可參。

 


6.謝先生在前揭直播節目中就下列情形表示:
(1)投票日遇休息日,當日排班8小時,上午工作時間4小時,下午工作時間亦4小時,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上午4小時出勤提供勞務,勞工下午4小時前往投票,雇主僅須給上午4小時之加班工資,前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第3及第4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


(2)投票日遇休息日,當日排班8小時,上午工作時間4小時,下午工作時間亦4小時,勞工如上午4小時前往投票,雇主徵得勞工於下午4小時出勤勞務,就該4小時加班工資,雇主須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


7.然就前述(1)情形,就下午4小時前往投票部分,謝先生並未交代雇主應否計給勞工加班工資,本文認,勞資雙方如約定當日排班8小時,就下午4小時前往投票部分,勞資雙方如係協商解除休息日下午4小時之出勤義務者,雇主即不須給該4小時加班工資,惟雇主如係免除勞工下午4小時勞務,或者雇主如係給予勞工下午4小時公假者,依勞動部107年3月14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0381號函規定,雇主則應另加給該4小時加班工資,並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加給1又3分之2;

就前述(2)情形,就上午4小時前往投票部分,謝先生並未交代雇主應否計給勞工加班工資,本文認,勞資雙方如約定當日排班8小時,就上午4小時前往投票部分,勞資雙方如係協商解除休息日上午4小時之出勤義務者,雇主即不須給該4小時加班工資,雇主徵得勞工於下午4小時出勤勞務,就該4小時加班工資,前2小時之加班工資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第3及第4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而非該4小時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此外,雇主如係免除勞工上午4小時勞務,或者雇主如係給予勞工上午4小時公假者,依勞動部107年3月14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0381號函規定,雇主則應另加給該上午4小時加班工資,前2小時之加班工資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第3及第4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而下午4小時出勤勞務之加班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加給1又3分之2。


8.其實,事業單位各項管理措施除應符合法令規定外,另應朝「簡單或簡易」方式處理,投票日如遇休息日,雇主如確有需要勞工出勤4小時提供勞務者,在不妨礙勞工投票情形下,例如給予勞工上午4小時或下午4小時前往投票,並依同法第32條第1項、第70條第1款、第3款、其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及勞動部107年3月14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0381號函等規定與其約定休息日僅須出勤4小時及當日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則雇主只須給予該4小時加班工資,前2小時之加班工資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第3及第4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


9.李惠貞在《一生的學習》乙文中說:「…招募新人…真正重要的是什麼?我認為是進取心、積極主動、承擔,以及吸收學習的能力。這些才會長久地影響一個人的表現。如果你認為離開學校就不用再進步,那會是很大的危機,因為工作就是不斷「給」出去的過程,是你對有興趣的領域專研夠深之後,可以拿出來運用和貢獻的事,你的input(輸入)不夠,output(輸出)一定有限。學習指的不只是技能和技術,不是證照或檢定,我認為廣義的學習應包含一個人對自己和對世界的認識。因此「學習」不應框限在短視及功利的層面,學習數學未必是要成為數學家,而是訓練我們邏輯思考,並不是有特定目的時才須要學習,學習是一生都不應間斷的事。…成長得不夠,面對工作時,壓力才大。學習是讓我們脫困的唯一方法。真正的學習其實只是回應我們對生命的好奇,理論上應充滿樂趣。…我們一方面那麼在意學歷,另一方面又如此輕忽學習。知識、智慧可以是一個人強大的來源,學歷卻不見得是。」(註1)信然!與同學互勉。

 

註1:成為自由人,李惠貞著,第168-170頁,維摩舍文教事業有限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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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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