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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預告期間,謀職假怎麼請?|勞動部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工於接到雇主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外出,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係指「每7日」中勞工得請假2日外出另謀工作。
如果雇主資遣預告期間優於法定標準,勞工在優於法定標準的預告期間內,得否請假外出另謀工作,由勞資雙方誠信協商約定。
🔎詳細說明:https://bit.ly/35hqvGY
文章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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